第四十一条
有效围攻一地,可以采取两种方法。第一种,首先击溃掩护部队,把他们逐出阵地,迫其残部退至某种天然障碍如山脉或大河以外。做到这一步以后,应即派遣斥候部队进至天然障碍附近,直到完成围攻任务、全部占领该地为止。
实施围攻的指挥官,如欲在敌人援军到达以前避免与之进行会战,而力求尽先攻克所围敌阵,则可采取第二种方法。行使此种力法,必须备有攻城设备,具有预计围攻时日所需用的弹药和粮食,充分利用高地、森林、沼泽与河流等等有利地形,同时构筑攻城堡垒和筑垒阵地。
此时,因为没有沟通己方补给基地的迫切需要,所以只须注意阻住敌人的援军。为达到此目的,指挥官应派出斥候部队,使其与敌人援军保持接触。该部应当遮断敌人援军的进路;如遇敌人偷偷进入重围,则应攻其侧翼或后方。由于拥有利用攻城堡垒来构成战线的优越性,指挥官可以抽调部分兵力同敌援军作战。所以,在敌人援军面前施行围攻,须有攻城堡垒作为掩护。
如果围攻方面军力强大,在围攻地点留下四倍于守军的部队以后,其余还足以与敌人援军相等,那么,此一剩余部队可向超过一日行程的远处进军。如果所剩部队较敌援军为少,那么他们离开围攻地点的眨离,不应超过一日行程。这样,一旦遭受攻击,即可返归原来阵地,而且也易于获得支援。
如果围攻部队和斥候部队合起来也只等于敌人援军的兵力,则围攻部队必须完全留在原来阵地之内或其附近,并以最大的努力进行围攻活动,以求取得胜利。
第四十二条
富奎尔斯说:“攻城时,绝不可在自己的防御壁垒阵地里坐待敌人,而要进行出击。”这话是错的。战争中没有绝对的事情,并非毫无例外,在自己防御壁垒阵地里等候敌人,不能认为都是错误的方法。
第四十三条
反对构筑攻城壁垒阵地和野战工事的人,无异于自己削弱本身的实力,因为他放弃了各种辅助性的手段。这种野战筑城,不但经常有用,而且实属必需。
不过,野战筑城技术应该予以改进。战争中的这一重要技术部门,自古至今进步很小,今天的某些技术甚至还不如二千年以前。工程部队的官兵,应该努力改进本身的技术,要把这门技术提高到与别种技术同一水平之上。
第四十四条
在形势不许可留下足够的防卫部队、因而难以守住设有医院和弹药仓库的设防城镇时,指挥官至少应以一切可能办法保住“卫城堡垒”,使其遭受突然袭击。
第四十五条
筑有工事的阵地,能够保护守军抗拒敌人。不过,这有一个时间的限度。对此一段时间以后,阵地工事将被摧毁,这时驻守部队可以弃械投降。对于这一点,所有文明国家都表同意,至于守军将领应该抵抗到何种程度方可求和,则意见并不统一。
但是,也有一些将领并不以此为然。维拉斯就是其个之一。他认为守军将领绝不应该向敌投降,而要坚守到最后关头;在无法防守时,应将工事炸毁,利用黑夜突围出去;即使不能将工事破坏,亦要率领部队突围。采用这种办法自我解救的司令官,往往能保全其守备兵力的四分之三,以与大军会合。
*维拉斯(1653-1734),法国元帅,曾是一位颇有战绩的名将,但是未有任何理论著作。——译者注
第四十六条
筑城地域的主要功用,在于保障宁死不接受屈辱条件的驻守部队得以退而不溃。因此,当驻守部队要求获得自由、否则拒绝投降时,同意此一条件而取得一个堡垒,是值得的。对于这种决心死守的驻守部队,与其冒险去猛攻,还不如给以自由释放的保证,准许他们作光荣的投降。
第四十七条
步兵、骑兵与炮兵,三者相倚为用,均须相互协作。因此,对于它们的配置务求稳妥,要在一旦遭受突袭时能够互相支援。
第四十八条
步兵列阵时,不应多过两列,因为在多层重叠排列中,步枪不能发挥效力。大家都已公认,自第三列发射的步枪火力,不仅已欠准确,甚至危及前两列的己方人员。
在重叠两列的阵形中,每九人成一班,个别之间的间隙为两码,每一个班的侧后二十四码处,应留置预备人员一名。
第四十九条
把步兵排和骑兵排混合在一起使用,不仅无益而且有害。骑兵失去机动力,则所有行动均受牵累,其冲击力也就消失殆尽。步兵本身亦将遭受危险,因为骑兵出动以后,步兵即已暴露,势必陷入没有支援的状态。掩护骑兵的最好方法,就是支援它的侧翼。
第五十条
骑兵的袭击,在战役初期、中期和末期,都是同样有利的。只要有机会,骑兵就要对敌步兵的侧翼进行袭击,当步兵进行正面作战时,更须如此。
|